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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刑事庭和解、調解折抵分案,是否忽略了被害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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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最了解案情的刑事庭法官,若能在審理被告刑責的同時,一併處理被害人的民事損害賠償/和解/調解(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不僅能讓被害人早日獲得賠償,更能讓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感受到被重視、被傾聽
,減少二次傷害與訟累。優點如下
但就在今年(114年)3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修正了《刑事分案實施要點》,取消了「刑事庭法官若促成和解、調解可折抵分案」的規定(見第七點修正)。這次修正的理由是有法官認為「分案不公」,要求不能減少積極處理和解、調解的法官分到的案件數量。
【我個人的擔憂】
我很訝異台灣高等法院處理「分案不公」的做法,忍不住想問:
這項修正可能帶來的外部影響包括:
【值得社會關注討論】
這項改變,會不會在追求法院內部分案公平的同時,忽略了被害人在司法中的參與感與實質救濟?會不會也讓「減輕司法負擔」的努力變成只是分散負擔,而非減輕負擔?身為一名個人從事被害人保護工作的執行者,我誠懇地提出這樣的憂慮,也希望拋磚引玉,讓更多人一起思考和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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