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年來「蘇建和案 學到什麼?」
2010年11月12日,台灣高等法院的陽光溫暖而不炙熱,恰如我當時的心情。蘇建和案再更二審無罪宣判,這道曙光劃破了近二十年冤案的漫漫長夜。我按捺住激動的心情,寫下題為「蘇建和案 學到什麼?」的投書,希冀社會能從這起冤案中汲取教訓。當年我天真地以為,真相大白後,最高法院會順應情理,讓蘇建和案就此塵埃落定。然而,我錯了。刑事訴訟直至兩年後才畫下句點,但向被害人家屬向蘇案被告求償的附帶民事訴訟,卻又延宕了十二年,至今仍未有定論。三十三年過去了,司法體系依然不願正視自己的錯誤。
重讀當年寫下的「蘇建和案 學到什麼?」這篇文章,不禁感慨萬千。台灣學到的,是司法改革仍有漫長的路要走,但被告三人為此付出的代價,未免太過沈重。
更新日期:2024/07/27
以下為2010年11月13日刊登於中國時報的投書
蘇建和案 學到什麼?
昨天,台灣高等法院採認李昌鈺博士犯罪現場重建鑑定報告一人犯案的結論,更二審判決蘇建和案等三人無罪。對被告當事人來講,這是遲來的正義,但是,二十年纏訟,對於全台灣人來講,卻是個耗盡社會資源的司法戰爭。當初究竟是什麼情況製造了蘇建和案?筆者以為,一個人如果發現錯誤卻不能即時改正,必然導致一步錯、步步皆錯的結局,蘇建和案就是最好的明證。民國八十年三月廿四日台北縣汐止市發生吳氏夫婦命案,負責偵辦的汐止分局表示「現場有打鬥痕跡,研判兇手一人以上。…警方專案小組已在現場採集到數枚可疑指紋,正送往刑事警察局鑑定中。」(中國時報,三月廿五日)警方最初就假設本案是多人所為。
經過五個月的指紋比對,八月十四日警方逮捕現役軍人王文孝,專案小組並以「警方在現場採到的四種不同的指紋,其中一組指紋正是王的指紋」,強調正在追緝共犯。二天後,汐止分局攻破王文孝心防,尋線逮捕殺人共犯三人、把風共犯一人,宣佈全案偵破。十月月檢察官隨後即以四人行兇的犯案情節,起訴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
起訴後,受委任的蘇友辰律師到法院閱卷,發現偵查卷中除被告自白外,沒有任何物證,連據以破案的指紋鑑定也不見蹤影。八十年十月廿一日蘇律師第一份書狀即以「據警方透露,現場查獲四枚指紋,其中一枚帶血指紋為被告王文孝所有,其他則屬不詳。如果其他三枚同屬帶血,又非被告劉秉郎、莊林勳等人所有,顯見王文孝所稱共犯另有其人。」要求法官調查警方宣稱之四種不同的指紋何在?
士林地院幾次函調,汐止分局卻只提出王文孝的指紋鑑定書。為了確認有無其他指紋,法官二次傳訊承辦刑警說明,警方一再強調命案現場有多枚指紋,只是鑑定需時,目前無法提出;同時,警方陸續補充事證,強調本案確是多人所為。最後,一審合議庭相信警方說詞判決蘇案三位被告死刑,判決書列出的證據有:一、王文孝指紋鑑定書。二、警棍。三、小皮包(內有鑰匙一串)。四、贓款廿四元。
上訴二審後,被告和律師繼續追查其他指紋下落,汐止分局終於在八十一年七月一日回覆高等法院的公文中承認:「現場所採得之三枚指紋皆為犯嫌王文孝所有」。原來根本沒有四種不同的指紋,四人犯案只是警方推論。然這個初始的認定,讓警方不相信王文孝一人犯案的自白,嚴刑逼供下,導致蘇建和三人無辜涉案。
但錯誤不僅於此,經十年的再審,法院已確定警棍、小皮包和廿四元與被告三人無關,全為警方栽贓之物。最初四種指紋的錯誤推論,可能是鑑定過程中,所發生人為疏失,但之後偽證、栽贓、隱匿有利被告事證,顯然是汐止分局事後發現錯誤,為了掩飾已發生的刑求誣陷,一錯再錯的行為。檢察官與承審法官受其蒙騙,才造成蘇建和案長達二十年的纏訟。
日前,台南又發生一案雙破,誣陷弱智者為性侵犯的事件。台灣已是個文明的法治社會,怎可為求破案不惜造冤,踐踏司法的程序正義?因此,如何破除警界只求破案不論對錯的文化,在社會為蘇案平反付出二十年的慘痛代價後,是當前最應面對的根本問題。
但錯誤不僅於此,經十年的再審,法院已確定警棍、小皮包和廿四元與被告三人無關,全為警方栽贓之物。最初四種指紋的錯誤推論,可能是鑑定過程中,所發生人為疏失,但之後偽證、栽贓、隱匿有利被告事證,顯然是汐止分局事後發現錯誤,為了掩飾已發生的刑求誣陷,一錯再錯的行為。檢察官與承審法官受其蒙騙,才造成蘇建和案長達二十年的纏訟。
日前,台南又發生一案雙破,誣陷弱智者為性侵犯的事件。台灣已是個文明的法治社會,怎可為求破案不惜造冤,踐踏司法的程序正義?因此,如何破除警界只求破案不論對錯的文化,在社會為蘇案平反付出二十年的慘痛代價後,是當前最應面對的根本問題。
作者:蕭逸民(人本教育基金會蘇案專案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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